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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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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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19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33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30日
  • 聲請人
  • 范姜良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送達聲請人,且聲請人係於系爭裁定送達後6個月內為聲請。惟查聲請人依法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指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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