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準字第2638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