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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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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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4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94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30日
  • 聲請人
  • 林昱旻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5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5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 經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次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4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惟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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