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癸字第1344號指揮書 (下稱系爭指揮書),所適用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統一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而聲請不備上開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所明定。
三、經查:系爭指揮書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