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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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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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3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78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29日
  • 聲請人
  • 徐秀梅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92號民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46號民事簡易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148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416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第881條之16(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三,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又就系爭規定二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
      
    • 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業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提出聲請。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尚有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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