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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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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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4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6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30日
  • 聲請人
  • 廖麗綢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及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第27號及第59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修正前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有違程序正義;確定終局判決適用109年6月28日修正前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規定違憲,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第15條保障工作權及第23條等規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第27號及第59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違憲,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請求宣告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違憲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就確定終局判決部分,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次查,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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