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高字第2408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指揮書)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0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為聲請人對定應執行刑裁定不服,所為之再抗告駁回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而系爭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