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43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二、 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後段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最終裁判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雖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但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此部分既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即非確定終局裁判,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