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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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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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0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37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29日
  • 聲請人
  • 張德芳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經查,聲請人雖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但就該判決有關附表編號一、三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2罪,及編號五轉讓禁藥1罪部分,因未敘述上訴理由,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此部分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另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二、四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各1罪提起上訴部分,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而予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核聲請人就系爭規定之聲請,難謂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系爭規定法規範違憲審查部分,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 四、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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