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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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12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5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29日
  • 聲請人
  • 邱寀婕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三、另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 四、經查:
      
    • (一)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受理與否,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又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系爭裁定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 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五、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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