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7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44號刑事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依法尚得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卻因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