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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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06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1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9日
  • 聲請人
  • 蔡豪
  • 案由
    • 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9號刑事判決,及其認定事實所適用之刑法第201條等法規,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92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 (三)復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01條等法規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聲請人自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三、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6月24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10年8月19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亦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所述,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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