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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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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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17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97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26日
  • 聲請人
  • 陳致遠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5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5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有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6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復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或侵害罪刑相當原則、人身自由權及憲法比例原則等,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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