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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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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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17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26日
  • 聲請人
  • 袁金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動物保護法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判決,所適用之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未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申請動物展演許可而令動物進行展演,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裁罰係屬合法。惟系爭規定以申請動物展演者須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者為限,剝奪聲請人經營小型動物展演場所之權利,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110年11月30日作成,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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