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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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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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09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10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25日
  • 聲請人
  • 沈琮富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法院實質援引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下稱系爭規定)認定聲請人係出於不確定故意而犯殺人罪,並據此論處罪刑。然聲請人認法院裁判及系爭規定,均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等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4號刑事判決,以未提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及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 四、次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亦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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