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4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 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定之。
四、 次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42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就其原判決附表編號17至19、21至29及編號30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以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而駁回,是此部分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人自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就其原判決附表編號20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則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此部分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五、 惟查本件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部分,其聲請意旨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六、 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