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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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99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91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9日
  • 聲請人
  • 程毅剛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05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 (二)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29日收文,又上開系爭判決與確定終局判決皆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且確定終局判決未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依上揭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 (二)查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皆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或侵害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人身自由權等,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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