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01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聲請人認系爭規定之處罰過苛,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