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1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等語。
二、 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又系爭裁定僅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均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