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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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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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76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9日
  • 聲請人
  • 林宜榮
  • 案由
    • 聲請人為公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39號判決,所適用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7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3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明定相應之請求權時效,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曾就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本庭收案日)聲請解釋憲法,經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可知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四、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合先敘明。復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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