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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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10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5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25日
  • 聲請人
  • 杜國祥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61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124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21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3條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不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系爭判決二駁回之。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系爭判決三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於憲訴法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故本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定之。末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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