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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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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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09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5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25日
  • 聲請人
  • 潘順義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更康字第1077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23條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裁定及系爭執行指揮書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均已送達於聲請人,是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定之。次查,(一)關於系爭裁定部分,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二)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裁判。是兩者均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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