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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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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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10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2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25日
  • 聲請人
  • 陳宗興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52號(下稱系爭判決一)、107年度上訴字第82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38號(下稱系爭判決三)、第388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及109年度台抗字第52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及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及四均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及二為確定終局判決。2.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28日收文,系爭判決一至四及確定終局裁定皆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3.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4.其餘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5.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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