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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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04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8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9日
  • 聲請人
  • 吳建山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概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已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予黃建儒部分:
      
    • (一)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二)經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予黃建儒部分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是聲請人就此部分既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即非屬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予黃利吉及綽號「大迪」部分:
      
    • (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與黃利吉及綽號「大迪」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二)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此部分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定之。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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