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僅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詳加調查證據為由,即遽認其基本權遭受侵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該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