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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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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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06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82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8日
  • 聲請人
  • 張家茂
  • 案由
    • 聲請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僅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詳加調查證據為由,即遽認其基本權遭受侵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該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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