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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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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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04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1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8日
  • 聲請人
  • 蕭萬調
  • 案由
    • 聲請人因申請撤銷原核發之派下員證明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	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0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明定書面審查之依據或標準,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等語。
      
    • 二、	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業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且其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就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	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既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則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是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之。
      
    • (三)惟查系爭規定未經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據為判決之基礎,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客體。
      
    • 四、	綜上,本件聲請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為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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