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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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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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04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2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8日
  • 聲請人
  • 蔡顯進
  • 案由
    • 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核本件聲請書所載,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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