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3年執更甲字第1167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裁定及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除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外,與系爭執行指揮書均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