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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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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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92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76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2日
  • 聲請人
  • 謝正忠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1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補充或變更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及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14次之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分別判處2個有期徒刑19年6月、1個有期徒刑17年8月、1個有期徒刑17年6月、1個有期徒刑17年4月、5個有期徒刑17年2月及4個有期徒刑17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7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區分犯罪情節之差異性,概以無期徒刑及死刑為法定刑,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補充或變更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61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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