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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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85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64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1日
  • 聲請人
  • 陳文德、陳金德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60號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及71年台再字第210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徵收補償事件,聲請再審,然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60號確定終局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及71年台再字第210號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以其逾越30日不變期間而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第80條及第170條規定之平等、必要性、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論理及經驗法則等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亦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7款、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判例,自不得以系爭判例為聲請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 四、至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其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亦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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