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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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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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02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1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7日
  • 聲請人
  • 傅俊仁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101年度台上字第215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經查:(一)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28日收文,其持以聲請之系爭判決一至三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二)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一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故系爭判決一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三)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二之當事人。(四)聲請人曾就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未敘述理由逾期已久,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五)綜上,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至三均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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