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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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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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94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70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2日
  • 聲請人
  • 張惠琳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58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22號刑事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上開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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