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撤銷系爭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聲請人依法尚得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