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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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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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97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63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5日
  • 聲請人
  • 歐俊良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	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66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	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 四、	查確定終局裁定業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定之。
      
    • 五、	惟查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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