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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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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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98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16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5日
  • 聲請人
  • 陳漢威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108年度簡字第6146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109年度簡字第2480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及110年度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而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且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三、經查:
      
    • (一)關於持系爭判決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1.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高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25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5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高本院上開109年度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2.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30日收文,系爭判決一及確定終局判決皆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此部分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3.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是此部分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
      
    • (二)關於持系爭判決二至四及系爭裁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1.查系爭判決二至四及系爭裁定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此部分聲請是否受理,亦依前開大審法規定定之。2.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二至四及系爭裁定,原得分別依法提起上訴及抗告而均未提起,故系爭判決二至四及系爭裁定皆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此部分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亦為不合。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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