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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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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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91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32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2日
  • 聲請人
  • 曾文鑫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41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販賣第一級毒品,均屬微量,且無販賣牟利之意圖,均係朋友互通有無或毒友間相互調貨,法院所定之刑實屬過重,故認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人誤植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定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侵害人民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5條生存權,且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及罪責原則,故聲請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解釋,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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