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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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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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85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21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1日
  • 聲請人
  • 李武雄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42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僅1次,販賣金額僅新臺幣500元,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42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2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及二),維持第一審判決依據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宣告之有期徒刑7年4月。聲請人認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之疑義,聲請系爭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並未提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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