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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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95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0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2日
  • 聲請人
  • 蔡詠任
  • 案由
    •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更二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21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分別實質援用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分案要點(聲請人誤植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分案實施要點)第4點第5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3點第5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公平法院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上訴不合法,以系爭裁定予以駁回。因本件聲請涉及法官應否迴避之程序爭議,是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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