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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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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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880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3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0日
  • 聲請人
  • 何牧珉
  • 案由
    • 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聲請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1、大學法第28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為空白概括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2、國立臺灣大學(下同)學則第19條第1項、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2條、第5條第7款及學生選課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關於學分採認抵免為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侵害學生受教育之基本權利,是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5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第159條保障之權利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又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28次、第1430次、第1433次、第1435次、第1439次、第1445次及第148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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