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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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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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879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1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0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3人間法令增修事件,聲請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8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9條等規定,認聲請人之請求與人民得據以提起公益訴訟之要件未合,禁止聲請人提起增修法令之公益訴訟,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又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06次、第1515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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