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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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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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90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5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1日
  • 聲請人
  • 黃和洲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抗告,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且系爭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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