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869號
一、本件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裁字第346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不受理。
三、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部分既應不予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應併予駁回,併此敘明。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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