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2號刑事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8號、108年度訴字第717號、108年度訴字第1304號、109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收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8號、108年度訴字第717號、108年度訴字第1304號及109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撤回上訴,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2號刑事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依據前開規定,本件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