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86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判、110年執更水字第397號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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