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3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等規定而無效或違憲,並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收文,又系爭判決係於110年1月27日作成,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曾依法提起上訴,現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尚未審結,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之聲請既不受理,是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