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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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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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899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5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1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14號裁定,有違憲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14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不當援用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使聲請人無法向法院尋求救濟,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復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81次、第1492次、第1497次、第1506次、第1515次及第1528號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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