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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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86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6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0日
  • 聲請人
  • 邱展雄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106年度訴字第38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107年度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09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二)經查:1.聲請人所指稱系爭判決一之案號,已經屏東地院改分案號後作成系爭判決二,是尚無系爭判決一之裁判,聲請人自無從據系爭判決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聲請人持以聲請之系爭判決二係於106年11月1日送達、系爭裁定一係於107年4月26日前送達、系爭裁定二係於109年4月9日前送達,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此部分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3.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二、系爭裁定一及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及抗告而均未提起,故系爭判決二、系爭裁定一及二皆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從而聲請人亦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 (二)經查:本件既無聲請人所指稱系爭判決一之裁判,且系爭判決二、系爭裁定一及二皆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已如前述;又依系爭判決二、系爭裁定一及二之裁判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持系爭判決一、二、系爭裁定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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