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8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與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有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上開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三、經查:(一)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27日收文,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並應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二)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系爭判決係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聲請人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而確定,故系爭判決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從而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