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1.系爭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之規定定之。2.聲請人就系爭判決,雖曾提起上訴,惟逾越上訴期間,於109年4月1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以逾越上訴期間,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確定,核屬未窮盡審級救濟途徑,系爭判決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