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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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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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87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11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10日
  • 聲請人
  • 蔡有龍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第554號、第683號及102年度第527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一)、101年度第155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刑度過重,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30日收文,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一之當事人;另經本庭查詢結果,亦無聲請人所指稱系爭判決二之裁判。綜上,聲請人尚不得持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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